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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超与当阳市托玛士照明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257号
案件名称黄华超与当阳市托玛士照明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华超;当阳市托玛士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57号原告:黄**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阳市托玛士照明电器厂,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河溶镇溶新路**。

投资人:童盼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超诉被告当阳市托玛士照明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提出起诉。

原告黄**超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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