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57号原告:黄**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阳市托玛士照明电器厂,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河溶镇溶新路**。
投资人:童盼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超诉被告当阳市托玛士照明电器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提出起诉。
原告黄**超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