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21号之一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尘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平桥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荣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松,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佳燕,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尘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