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49号 原告:义乌市笑之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学院路**义乌市创意园**。
法定代表人:何松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恒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大街**201iv> 法定代表人:叶增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笑之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恒瑜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2020年10月18日,义乌市笑之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义乌市笑之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笑之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义乌市笑之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义乌市笑之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