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51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陈哲文,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田头仔2巷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少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君,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博尚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厂房第三层。
经营者:蔡俊杰,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8*****。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博尚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201922104156.5、名称“一种腕戴式小型电风扇”。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澳艺玩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