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5民初1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大福生鲜超市万代嘉园店。
经营者:谭爱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大福生鲜超市万代嘉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