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84号原告:北京盟睿兄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北京盟睿兄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盟睿兄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盟睿兄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盟睿兄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北京盟睿兄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