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合邦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华创动漫产业园****楼**div>法定代表人:邓亚雄。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合邦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邦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晨光公司上诉称:1.淘宝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其没有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也没有实施帮助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晨光公司住所地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合邦公司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3.本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便于法院公正高效审理。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得力公司指控晨光公司、合邦公司通过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电商平台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为此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同时分别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故晨光公司、合邦公司、淘宝公司均系本案适格被告。
得力公司有权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淘宝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淘宝公司住所地享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晨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