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207号原告:北京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法定代表人: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xxxxxx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经营者:王x,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北京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xxxxxx咨询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x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