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3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易净洗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民营经济园区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石金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甘路**。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上诉人德州易净洗涤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易净洗涤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州易净洗涤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