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288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云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科创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与被告盐城云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何春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