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玉湖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二路兴华公寓**502。
法定代表人:葛先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BRANDSPTYLIMITED),住所地澳大利亚联邦维多利亚3006,南岸,皇后大桥街58-82号。
法定代表人:安娜·加布里尔·吉布森,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芳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山市优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世贸绿洲****。
法定代表人:汤晓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杭州优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溪头村iv> 法定代表人:宣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玉湖液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山市优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优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玉湖液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玉湖液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