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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仟姿彩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35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仟姿彩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仟姿彩化妆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5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丽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85710341。

法定代表人:郑春颖。

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仟姿彩化妆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附**步步高商场A-15/**。

经营者:郎笔令。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仟姿彩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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