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3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庞启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唐彬彬,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巩县富贵烟酒行,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舞水北路。
经营者:朱国明。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岑巩县富贵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