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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岑巩县富贵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833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岑巩县富贵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岑巩县富贵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83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庞启东,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唐彬彬,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巩县富贵烟酒行,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舞水北路。

经营者:朱国明。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岑巩县富贵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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