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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蓬莱怡瑞茶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543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蓬莱怡瑞茶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溪县蓬莱怡瑞茶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4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蓬莱怡瑞茶叶店。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蓬莱镇鹤前村中心**会信用代码:350524601232868。

经营者:刘耀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蓬莱亿品茶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2020年10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许安娜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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