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0)粤03刑申77号吴维全:你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刑初字40号刑事判决及(2020)粤0307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本案定罪依据在涉案商品上三个注册商标被三家公司抢注导致该商标在使用上存在互相侵权的矛盾并不能正常使用的合理疑问,原审经办人员未对此依法审理查明,存在严重的徇私枉法判决;
涉案商品“无线网桥”在有效商标注册证中不受保护;
据以定罪量刑的《价格鉴定》的价格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你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涉案物品移送清单、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等;
证人赖某茂等人的证言;
被害单位陈述;
你的供述和辩解;
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足以认定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你行为已构成假冒商标罪。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量刑适当。
你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