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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蒂·温妮达公司与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杨利平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754号
案件名称柏蒂·温妮达公司与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杨利平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蒂·温妮达公司;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杨利平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54号 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BottegaVenetaSA),住所地瑞士凯德匹诺6814工业路**(ViaIndustria19,6814Cadempin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卡洛塔·科拉莎(CarlottaCorazza)。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杨利平服装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

经营者:杨利平,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

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与被告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杨利平服装店、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负担。

原告柏蒂·温妮达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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