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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江苏阿尔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万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517号
案件名称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江苏阿尔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万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重庆万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阿尔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17号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冯家湾工业园科园南路****208-210、304-308、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2606626M。

法定代表人:薛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南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65299G。

法定代表人:杨凤仪。

被告:江苏阿尔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创业园宏峰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6902528459。

法定代表人:葛岩常。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阿尔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万鑫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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