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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799号
案件名称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799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萧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奕华。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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