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27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叶集区王世龙电器经营部,住,住所地六安市叶集区南海路王世龙电器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00MA2RQ1480B。
经营者:王世龙。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叶集区王世龙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 丽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超 书记员邵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