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78号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93627438B。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迅途自行车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家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2MA09UFFH4K。
经营者:董永志,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迅途自行车厂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就本案再无争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予以免收。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