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94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广西康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用代码914501007376229046。
法定代表人:庞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芬,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鸿源,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康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凭祥晶华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一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90,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一支**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刘朋军。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康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西康全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凭祥晶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 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本院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