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5019号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广场L2-015、016、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0A8EN4T。
法定代表人:陈俊超,执行董事。
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