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9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芬柱,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芬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刘芬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525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施辉坚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