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4知民初1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树兰,女,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焦树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焦树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