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187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102。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明华,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夏明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