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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李宝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104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李宝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李宝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柳,系原西安市曲江新区(大明宫)宜美佳便利店的经营者。

   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宝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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