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6517号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银湖创新中心**楼****016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LU02C。
法定代表人:孙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鲲鲤鳗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惠研楼北2310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F1590H。
法定代表人:卢虹呈,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鲲鲤鳗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