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4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金洲移动通讯营业厅,经营场所湖南省宁乡县二环东路。
经营者:龙江,女,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金洲移动通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晋审判员 何鑫审判员 程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