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37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
被执行人:四川省高水井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卧龙镇龙虎路**。
法定代表人:汪正良。
本院依据(2018)川0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高水井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和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