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759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湟里诚利眼镜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埠新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83600987608。
经营者:刘锡娣。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湟里诚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