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266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裕湘百货商行,住所地西安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甲字********经营者:张湘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凡迈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裕湘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凡迈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浙江凡迈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浙江凡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