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398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株洲满堂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黄丰桥镇樟井村龙丰组**,法定代表人:欧丹。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满堂彩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晋审 判 员 程婧审 判 员 何鑫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