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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壹佰分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5民初234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壹佰分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壹佰分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34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壹佰分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南方嘉园商城13-108。

经营者:陈燕燕。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壹佰分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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