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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2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康菲国际石油亚太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楼10门。

法定代表人:石荣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传安,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宗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艳,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ConocoPhilips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77079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北戴里瑞阿什福德**600NORTHDAIRYASHFORD,HOUSTON,TEXAS77079,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杰弗里·A.威尔逊,首席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全,北京市铸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锦澄,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康菲国际石油亚太区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InternationalPetroleumAsiaPacificLimited),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胡忠大厦****IT2209,22/F.,WUCHUNGHOUSE,213QUEEN’SROADEAST,WANGHAI,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陈绍英,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平房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石长举。

原审被告: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五,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孟照利。

上诉人天津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康菲公司)、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宇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康纳科菲利普斯公司(简称康菲公司)、原审被告康菲国际石油亚太区有限公司(简称康菲亚太公司)、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美滑皇公司)、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简称美利德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宇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艳,被上诉人康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全、鲁锦澄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天津康菲公司、原审被告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康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六项,依法改判天津康菲公司无需修改公司名称、无需登报消除影响,无需向康菲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康菲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天津康菲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不应修改公司名称、消除影响并支付经济损失20万元和合理开支2万元。

故天津康菲公司上诉至本院。

宇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六项,依法改判宇通公司无需向康菲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2.判令康菲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1.宇通公司与康菲公司之间的经营范围不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宇通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天津康菲公司经营的产品与康菲公司经营的产品并不是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未侵犯商标权,更不构成所谓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康菲公司的“ConocoPhillips”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且其未在第4类润滑油商品上取得“康菲”注册商标,康菲公司为美国公司,而“康菲”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其商品来源于康菲公司,或误认为与康菲公司存在特定关系。

4.一审法院仅以宇通公司作为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润滑油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康菲公司在润滑油业务的知名度,仍对标注“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润滑油进行销售,存在主观过错为由,要求宇通公司承担责任属认定事实有误,并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要求宇通公司在销售产品时调查核实所售商品是否侵犯康菲公司的商标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的,宇通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宇通公司未收到一审法院发送的开庭通知,一审法院在宇通公司未予答辩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宇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康菲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严重侵害宇通公司的合法权益。

故宇通公司上诉至本院。

康菲公司辩称:1.康菲公司于2002年8月开始使用“康菲”商号,并在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申请工商登记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对“康菲”享有在先商号权。

2.康菲公司的“康菲”商号在中国乃至国际具有极高知名度。

通过康菲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营和社会活动,“康菲”与康菲公司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且“康菲”字号在润滑油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康菲公司在中国依法对“康菲”享有在先商号权。

3.宇通公司作为生产和销售润滑油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康菲公司在润滑油业务的知名度,仍对标注“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润滑油进行销售,存在主观过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4.天津康菲公司将“康菲”作为其企业商号,注册并使用于润滑油产品相关业务,与康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天津康菲公司主张其公司名称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并不能免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责任。

5.宇通公司无故缺席本案的庭审,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津康菲公司、宇通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康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英文商标、“康菲”企业简称的侵权行为;

2.判令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侵权招牌、广告、图册,并删除网站上的虚假宣传;

3.判令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康菲”或与“康菲”相近似的字号;

4.判令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宇通公司赔偿康菲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包括康菲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判令美滑皇公司赔偿康菲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包括康菲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判令美利德中心赔偿康菲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包括康菲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

5.判令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在《中国石化报》、《中国石油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康菲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审事实与理由:康菲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国际能源公司,是中国能源市场名副其实的龙头企业,其“”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康菲”企业简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涉案商标及企业简称依法应受保护。

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实施了对康菲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恶意十分明显,对康菲公司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宇通公司未向一审法院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关于康菲公司和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的经营情况(一)康菲公司经营情况康菲公司于1917年6月13日申请注册,公司名称为菲利普斯石油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更名为康菲公司。

康菲公司经营业务第一项为开展购买、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收购、取得、拥有、持有、开发、租赁、管理、制造、进出口、使用、营销、贸易、交易及通过其他方式利用任何和所有类型和等级的油和气、石油、柏油、沥青和各种类型的沥青物质、碳和烃类产品,以及其任何和所有元素、成分、副产品、化合物、混合物和组合的业务等。

康菲公司于1984年1月成立在中国的子公司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并于2003年8月正式更名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康菲中国公司),经营范围为中国渤海11/5合同区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

陆上、海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天津康菲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宇通公司的经营情况天津康菲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9日,经营范围为润滑油品,汽车零配件及饰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日用百货的批发兼零售。

美滑皇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21日,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零售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汽车配件;

家居装饰;

汽车空调(暖风机)修理;

汽车高压注油(换油);

车身划痕修复;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美利德中心成立于1997年5月5日,经营范围为销售润滑油、日用品、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

汽车装饰服务;

汽车修理。

宇通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为生产润滑油、润滑脂、油脂添加剂,防冻液、玻璃水、浓缩液;

销售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

货物进出口,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于涉案注册商标、企业简称的相关事实(一)关于康菲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包括以下内容:康菲公司在第4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已在该局注册,注册号为3455590,有效期自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

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燃料;

工业用油;

工业用油脂;

汽油;

石油醚;

润滑剂;

照明用油脂;

发动机燃料;

航空燃料;

酒精燃料;

挥发性燃料混合物;

发动机燃料和航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

燃料油;

柴油;

齿轮油;

铁轨用油;

合成工业用油;

发动机油;

轻油;

石油(原油或精炼油);

酒精燃料;

石蜡;

煤油;

液化石油气;

二甲苯;

甲苯;

苯。

(二)关于“康菲”系康菲公司企业名称及康菲公司知名度1.康菲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证明。

康菲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康菲中国公司、康菲石油渤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渤海公司)、康菲商务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等子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及康菲中国公司、康菲渤海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公司名称更名等信息。

上述公司分别出具证明,载明其分别为康菲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康菲”系康菲公司的企业字号简称,其在中国将“康菲”作为字号使用系基于康菲公司的授权,康菲公司有权代表其在中国维护包括“康菲”在内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申请、异议、无效,进行投诉以及提起或参加诉讼。

2.康菲公司年报摘录、季刊。

康菲公司在2004-2007中文年报摘录中自称为“康菲石油公司”,2004年夏季的《康菲之窗》将康菲公司称为“康菲”。

3.国家图书馆电子文献查询及杂志、报纸和网络媒体对康菲公司及其相关活动的报道。

2003年6月24日的《中国石化报》、新华网、新浪网报道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合作开发石油事宜时将其称为“康菲石油公司”;

2004年第8期《中国石化》、《中国工业报》、《商业汽车》、《光明日报》在介绍康菲公司进入中国润滑油市场时,将其称为“美国康菲石油公司”;

2005年《当代石油石化》“2004年度世界最大50家石油公司综合排名新近出炉”文章对石油公司进行排名时,将其称为“美国康菲公司”,“2004年国内外主要石油化工公司经营业绩简要对比分析”文章中介绍主要石油公司经营业绩时将其称为“康菲”,“赚钱有理暴利无罪”文章在介绍其首席执行官身份时称“康菲石油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詹姆斯马尔瓦”;

2005年2期《基建管理优化》“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大事”文章中介绍康菲公司斥资18亿美元开发中国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二期项目时,将其称为“美国康菲石油公司(ConocoPhillips)”。

《参政消息》报道康菲公司在2003年美国500强中排名第七位;

新浪网于2006年发布的“全球400最具投资潜力企业排名”和“《福布斯》:2004年全球400家最佳大企业排行榜”载明康菲公司在2004年全球最具投资潜力的400家公开上市企业中排名第四至第十位;

2003年10月28日的搜狐网对康菲公司独家赞助北京八达岭长城国际友谊林项目开幕式进行了报道,新华网、光明网、新浪网等多家网站及《中国化工报》《京华时报》《中国石油报》等多份期刊均对此进行了报道。

4.(2017)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5091号公证书。

2017年11月20日,经康菲公司申请,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对其代理人使用该处已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浏览、截屏、拷贝并保存网站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上述公证书记载,清空网页历史记录后,分别进入康菲公司(ConocoPhillipsCompany)的网站、康菲中国公司网站,以上网站页面多处使用“康菲公司”,如康菲公司网站中载明“康菲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自主专营勘探与开采的公司”,康菲中国公司网站《关于我们》“在中国的发展大事记”中载明“康菲石油与中国的合作历程已逾30载”……公证书还包括通过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对“康菲”相关网页的搜索结果。

5.相关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2018)京行终1758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康菲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成立了康菲中国公司等多家以‘康菲’为商号的子公司、分公司,且康菲中国公司主办的季刊《康菲之窗》主动以‘康菲公司’指代康菲公司。

此外康菲公司提交了大量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中国工业报》、新华网等期刊、媒体均使用‘康菲’指代康菲公司对其在华开展油田开发及润滑油等业务进行报告的证据。

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康菲’为康菲公司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商号,该商号在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诉争商标与康菲公司的商号‘康菲’相同,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提供者与康菲公司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康菲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

6.荣誉证书:中国地质大学、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教育奖组委会、《财富》杂志给康菲中国公司分别颁发了荣誉证书等。

此外,康菲公司还提交了康菲中国公司2006年及2012年可持续发展报告公证件,康菲中国公司2004-2011年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康菲中国公司简介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大事记”打印件以及中文维基百科、MBA智库百科对康菲公司的简介,康菲中国公司2004年的现金支票、银行汇款回单文件等。

三、关于被诉侵权行为康菲公司主张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注册了“康菲”作为其中文字号,并组织、许可宇通公司生产标有“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产品,具体为康菲亚太公司授权给天津康菲公司,天津康菲公司销售产品并许可宇通公司生产侵权产品;

美滑皇公司许可案外人孟凡峰销售宇通公司生产的标有“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字样和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美利德中心和美滑皇公司在网站中宣传美滑皇公司许可孟凡峰销售的标注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在其网站中虚假宣传其为康菲公司在华授权经销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5年7月8日,经康菲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其代理人使用该处已连接至互联网的电脑浏览、截屏、保存网站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676号公证书中记载: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conoco.net.cn,进入康菲美滑皇合成润滑油连锁总店,网页方标签显示“美利德中心”,公司简介中载明“该总店成立于1997年5月5日……2003年至今代理美国康菲ConocoPhilips润滑油……”其新闻中心发布的新闻多次出现ConocoPhilips、“康菲”字样,新闻发布会图片和展厅图片中出现“”康菲石油公司品牌暨产品发布会”“美国第三大石油公司“”字样,新闻中心页面显示“康菲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址:http://conocophilips.com.cn”;

网页产品展示中发动机油的产品名称和介绍标注“康菲”字样,全合成自动变速箱油包装瓶上标注“”。

域名查询结果显示conoco.net.cn由美利德中心注册。

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conocochina.cn.makepolo.com,进入马可波罗网中的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店铺,主营产品名称中标注“康菲美滑皇合成润滑油”,产品中心对润滑油的介绍图片中出现“康菲石油公司首席执行官访华”“康菲石油公司”和“”商标。

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bjmhhkjk.cn.china.cn,进入中国供应商美滑皇公司页面,公司简介中显示“公司最近与全球500强企业,美国第三大石油公司康菲石油公司合作”,供应信息中显示“美国康菲CONOCO车用润滑油代理”。

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康菲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55号西郊雅森汽车用品城西门(西郊汽配市场中心)的美滑皇汽车服务连锁店中购买、拍照、录音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据此作出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802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为第08029号公证书)载明,该店招牌标注“美滑皇”,店内墙体贴有“康菲美滑皇”广告,名片上载明“康菲美滑皇汽车服务连锁孟凡锋”,代理人在该店内购买了康菲SAE5W-30和SAE10W-40汽车润滑油各两瓶,付款后取得盖有美滑皇汽车服务公司章的《销售日报表》一张,康菲SAE5W-30润滑油产品包装瓶上标注“”商标,康菲SAE10W-40润滑油产品包装瓶上标注“康菲亚太公司授权,天津康菲公司销售”。

录音资料记录了代理人工作人员与该店销售人员就购买润滑油的相关对话,对话中该店销售人员称“这个店是我们自己的,我们在这边干了五六年了”。

2015年7月14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对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国际艺术区99号院的宇通公司中购买、拍照、录音行为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据此作出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7871号公证书载明,代理人在该地址购买了8箱科讷克润滑油,取得了《天津康菲公司发货单》一张,外包装箱上和产品包装瓶上均显示“康菲亚太公司授权出品”,产品包装瓶上显示“天津康菲公司”。

录音资料记录了代理人工作人员与该店销售人员就购买润滑油的相关对话。

四、其他事实康菲公司提交了相关律师函和案外人孟凡峰的快递签收单据。

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在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交了与涉案商标和企业简称相类似的商标申请,均在商标注册申请状态中。

康菲公司主张351203.6元的合理开支,其中代理费发票显示金额分别为100000元、94057.6元、17950元、100000元、26465元,公证费发票显示金额分别为1080元、2500元、2500元、1100元。

康菲公司还提交了金额为3523元和2028元的翻译费发票,其中,金额为2028元的发票无原件。

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康菲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公证书、律师函、快递单据、网页打印件、荣誉证书、报刊文章、国家图书馆查询信息、现金支票、银行汇款回单、年报公证件、可持续发展报告公证件、合同、发票等予以证明,以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康菲公司主张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美利德中心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涉案商标宣传美滑皇公司许可孟凡峰销售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康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美滑皇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涉案商标宣传侵权产品,并在线下许可孟凡峰销售宇通公司生产的标注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

康菲公司主张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1.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使用“康菲”作为其企业名称;

2.美利德中心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康菲”宣传美滑皇公司许可孟凡峰销售的侵权产品;

3.美滑皇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康菲”宣传侵权产品,并在线下许可孟凡峰销售宇通公司生产的标注“康菲亚太公司授权,天津康菲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该标注说明天津康菲公司也存在销售行为,且孟凡峰店内的广告宣传语、销售收据、名片上均使用了“康菲”;

4.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组织许可宇通公司生产标注“康菲亚太公司授权出品,天津康菲公司”的侵权产品,具体为康菲亚太公司授权给天津康菲公司,天津康菲公司销售产品并许可宇通公司生产产品;

5.美利德中心、美滑皇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虚假宣传其为康菲公司授权代理商或与康菲公司有合作的行为。

一、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是否侵犯了康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康菲公司第4类油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在注册保护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康菲公司主张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侵犯其注册商标的事实包括:1.美利德中心在康菲美滑皇合成润滑油连锁总店新闻中心发布的新闻和图片中使用“ConocoPhillips”和“”标识;

2.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马可波罗网上对产品的展示中使用了“”标识;

3.美滑皇汽车服务连锁店销售标注“”标识的康菲润滑油。

上述行为中,美利德中心在其网站中对涉案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行为,属于将之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展示等商业活动,该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且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ConocoPhillips”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两商品来自同一提供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害了康菲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

关于康菲公司主张的美滑皇公司许可孟凡峰销售宇通公司生产的标有涉案商标润滑油的行为,第08029号公证书中的店铺招牌、名片及录音资料等均未明确指向孟凡峰与美滑皇公司之间的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美滑皇公司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康菲公司主张的美滑皇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商标宣传其许可孟凡峰销售的侵权产品的行为,因马可波罗网中显示的主体名称为“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所涉美滑皇公司名称不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者系同一主体,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康菲公司主张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控侵权行为涉及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并持续到施行后,应适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审查。

(一)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是否实施了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判断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是否实施了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要判断“康菲”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

康菲公司成立于1917年6月13日,于2002年12月31日更名为康菲公司,于1984年1月成立在中国的子公司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8月正式更名为康菲中国公司。

康菲公司还在中国成立了除康菲中国公司以外的多家以“康菲”为企业名称的子公司、分公司,且康菲中国公司主办的季刊《康菲之窗》、年报及康菲公司的中文网站均主动以“康菲公司”指代康菲公司。

此外康菲公司提交了大量《当代石油文化》《中国石化报》《中国工业报》《光明日报》《中国石油报》、新浪网、新华网、光明网、搜狐网等报纸、期刊、网络媒体,在对康菲公司的经营业绩排名、在华开展油田开发及润滑油业务、独家赞助北京八达岭长城国际友谊林项目开幕式等活动的相关报道中,均将其称为“美国康菲公司”“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或“康菲石油公司”。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康菲”为康菲公司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在与涉案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本案中,康菲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侵犯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包括:1.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时使用了“康菲”作为其企业名称的显著组成部分;

2.美利德中心在美滑皇合成润滑油连锁总店”产品展示和新闻发布时使用了“康菲”字样;

3.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马可波罗网的主营产品名称展示时使用了“康菲”字样;

4.美滑皇公司在中国供应网介绍产品供应时使用了“康菲”字样;

5.美滑皇汽车服务连锁店销售的润滑油在店铺招牌、店内墙体、名片及《销售日报表》的产品名称上使用了“康菲”字样,产品包装上标有“康菲亚太公司授权,销售:天津康菲公司”字样;

6.宇通公司销售科讷克润滑油的外包装箱上和产品包装瓶上均显示“康菲亚太公司授权出品”,产品包装瓶上显示“天津康菲公司”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康菲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康菲公司,在与康菲公司相同经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康菲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康菲”作为其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分别在网站产品展示和宣传时使用了“康菲”字样;

宇通公司作为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润滑油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康菲公司在润滑油业务的知名度,仍对标注“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润滑油进行销售,存在主观过错,上述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其商品来源于康菲公司,或认为与康菲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从而使上述公司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康菲公司主张的美滑皇公司许可孟凡峰销售宇通公司生产的涉案润滑油及天津康菲公司的销售行为,第08029号公证书中的店铺招牌、名片及录音资料均未明确指向孟凡峰与美滑皇公司之间的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美滑皇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康菲公司主张的美滑皇公司在马可波罗网上使用“康菲”字样的行为,因马可波罗网中显示的主体名称与本案所涉美滑皇公司名称不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二者系同一主体,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康菲公司主张的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组织许可宇通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康菲亚太公司授权给天津康菲公司,天津康菲公司销售产品的行为,在康菲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康菲亚太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及宇通公司存在生产侵权产品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康菲公司主张天津康菲公司销售产品的证据仅体现在宇通公司出具的未盖章的发货单上,在康菲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天津康菲公司存在销售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由于康菲公司主张康菲亚太公司的侵权行为仅体现为美滑皇汽车服务连锁店中所售康菲SAE10W-40润滑油产品包装上的授权企业标注,以及在宇通公司所售科讷克润滑油产品外包装箱和产品包装瓶上的授权企业标注,在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产品与康菲亚太公司有关的情况下,康菲公司要求康菲亚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缺乏法律依据。

(二)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是否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美滑皇公司在该公司网站的公司简介中载明:公司最近与全球500强企业,美国第三大石油公司康菲石油公司合作……;

美利德中心在中国供应网的公司简介中载明:该总店成立于1997年5月5日,于2003年至今代理美国康菲ConocoPhilips润滑油……,但康菲公司称其从未与上述公司合作或代理,在无证据证明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为康菲公司代理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发布上述信息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的法律责任美利德中心就其侵犯康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天津康菲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宇通公司就其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就其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关于停止商标侵权和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美利德中心应当在其经营网站中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亦应停止在其经营网站中使用“康菲”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津康菲公司应当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康菲”二字。

2.关于康菲公司要求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侵权招牌、广告、图册的主张,考虑到康菲公司主张销毁的侵权产品的对象和范围并未明确化和特定化,康菲公司在本案中亦未明确侵权招牌、广告、图册的具体指向,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3.关于消除影响,天津康菲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攀附了康菲公司的良好商誉,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对康菲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故对康菲公司要求上述主体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消除影响的方式应与不良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相适应,考虑到本案的相关公众主要为石油行业的用户,故对康菲公司要求天津康菲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在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求予以支持。

3.关于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康菲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或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相应的获利数额,故一审法院将综合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康菲公司的知名度,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4.关于诉讼合理开支,康菲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翻译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公证书已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相应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康菲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但并无委托代理合同对本案律师费予以佐证,考虑到律师实际参与了诉讼活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一审法院酌定律师费为10万元,不再全额支持康菲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用。

关于翻译费,因有一张翻译费发票未提交原件,一审法院亦不再全额支持康菲公司主张的翻译费用。

宇通公司、天津康菲公司、康菲亚太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美利德中心立即停止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宇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立即停止涉案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康菲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括“康菲”字样,变更期间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名称;

五、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康菲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分别在全国发行的一家石化类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康菲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一家石化类报纸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天津康菲公司、美滑皇公司、美利德中心承担);

六、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康菲公司赔偿康菲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美滑皇公司赔偿康菲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美利德销售中心赔偿康菲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宇通公司赔偿康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七、驳回康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二审程序中,康菲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7民终11224号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康菲”为其在先企业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为生效判决所认定。

宇通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另查,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向宇通公司的住所地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16年5月26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6年5月15日该邮件被公司工作人员签收。

但2016年5月26日因故未能如期开庭。

2017年10月20日,一审法院再次向宇通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18年1月8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邮件注明收件人姓名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名称“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后该邮件被“王淑香”签收。

2018年1月8日一审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此后,一审法院还向宇通公司邮寄送达证据材料,并于2018年9月21日邮寄送达判决书,均被宇通公司拒收。

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宇通公司“王淑香”的身份,但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津康菲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天津康菲公司的上诉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针对宇通公司的上诉,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宇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一、关于宇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康菲公司主张宇通公司销售科讷克润滑油的外包装箱上和产品包装瓶上均显示“康菲亚太公司授权出品”,产品包装瓶上显示“天津康菲公司”字样,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康菲公司成立于1917年6月13日,并于2002年12月31日更名为康菲公司。

康菲公司于1984年1月在中国成立子公司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8月正式更名为康菲中国公司。

此外,康菲公司还在中国成立了除康菲中国公司以外的多家以“康菲”为企业名称的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康菲公司提交的证据,康菲中国公司主办的刊物、年报及康菲公司的中文网站均主动以“康菲公司”指代康菲公司,《中国石化报》《光明日报》《中国石油报》及新浪网、新华网、光明网、搜狐网等报刊、网络媒体在多篇报道中均将康菲公司称为“美国康菲公司”“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或“康菲石油公司”。

据此,本院可以认定康菲公司将“康菲”作为企业名称,直接或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分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润滑油相关的经营活动,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

虽然康菲公司为国外注册的公司,但其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并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康菲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经营主体其企业名称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天津康菲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康菲公司,其使用的“康菲”企业名称与康菲公司在先使用的“康菲”企业名称完全相同,其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品的批发兼零售,且实际从事润滑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康菲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相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天津康菲公司与康菲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天津康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宇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润滑油,且实际从事润滑油的销售经营,其与康菲公司亦为同行业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

在康菲公司的“康菲”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宇通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康菲”企业名称知名度应当知晓,但其仍销售标注“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润滑油,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且,宇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标注“天津康菲公司”字样的润滑油是自己合法取得,因此宇通公司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宇通公司主张其未收到开庭传票,致其未能参加庭审,一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曾于2016年5月13日向宇通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并被公司工作人员签收,2017年10月20日向宇通公司的住所地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18年1月8日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被“王淑香”签收。

虽然宇通公司对于“王淑香”是否为本公司工作人员未予核实,但考虑到邮件明确注明了宇通公司名称,收件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在此后一审法院向相同地址邮寄送达的证据、判决书均被拒收的事实,本院认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开庭传票的邮寄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送达。

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宇通公司在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进行缺席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宇通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未积极应诉,甚至此后拒绝接收法院邮寄送达的诉讼材料,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

现宇通公司又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宇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天津康菲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北京宇航汇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公告费760元,由原审被告康菲国际石油亚太区有限公司、北京美滑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美利德润滑油销售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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