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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鲡与广州双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415号
案件名称吴昌鲡与广州双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昌鲡;广州双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15号 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双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旺岗金咀岗新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3551496L。

法定代表人:朱跃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昌鲡诉被告广州双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昌鲡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吴昌鲡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

原告吴昌鲡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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