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15号 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双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旺岗金咀岗新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3551496L。
法定代表人:朱跃浩。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昌鲡诉被告广州双亨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昌鲡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吴昌鲡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
原告吴昌鲡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