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48号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华星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投资人:李书珍。
被告:李书珍,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曲阜市华星建材销售中心、李书珍、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