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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义与榆中昨丰地毯经销中心、刘兴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知民初42号
案件名称陈学义与榆中昨丰地毯经销中心、刘兴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学义;榆中昨丰地毯经销中心;刘兴明;佛山市莲净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知民初42号原告:陈学义,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媛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宝,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昨丰地毯经销中心,经营场所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和定大道**家盛市场**楼**。

经营者:张红卫。

被告:刘兴明,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佛山市莲净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山塘工业区碧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学义与被告榆中昨丰地毯经销中心、刘兴明、佛山市莲净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2020年10月10日,陈学义变更其诉讼请求增加诉讼标的额至1109100元。

后陈学义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标的额至10000元。

2020年11月24日,原告陈学义以专利尚存在不稳定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学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学义撤诉。

陈学义预交案件受理费15236元,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学义负担,剩余15211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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