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世唐朝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谭英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珍,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泽滨,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盛世唐朝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唐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吴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深圳市盛世唐朝门业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吴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华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吴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上诉人吴华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吴华负担。
上诉人深圳市盛世唐朝门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全额退回。
被上诉人吴华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