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949号
案件名称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民终9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蔡瑞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侃,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生龙,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广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合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湖投资集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融侨合肥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滨湖投资集团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滨湖投资集团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融侨合肥公司不存在侵犯滨湖投资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融侨合肥公司使用的标语与滨湖投资集团所主张的注册商标不具近似性。

第31961379号注册商标由“罍街”(其中街字缺一点)的变形字体图案用组成。

融侨合肥公司在融侨里商铺售楼处使的标语为“小罍街”,且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罍街”为不同字体,也没有图案,街字也没有少一点,两者不相同且不具有近似性。

此外,滨湖投资集团也于2019年9月12日申请将正常字体的“罍街”注册为第36类商标,目前尚处于初审公告阶段,说明其认为正常字体的“罍街”与案涉第31961379号商标不相同且不具有相似性。

2、融侨合肥公司使用的标语不会使购房公众对案涉商铺的来源产生误认。

使用案涉标语的地点为融侨里商铺售楼处,售楼处的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其他公示资料均明确展示了案涉商铺的开发主体,不会使前来购房的公众对案涉商铺的来源产生误认,并且在购房公众有购房意愿后,出示的认购书或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均载明为上诉人,进而一般公众不会对商铺的来源产生误认。

2、案涉商铺的来源与被上诉人注册的商标没有特定的联系。

两者地理位置不同,开发项目主体不同,并且一般公众也从未听说过合肥市有两个罍街。

而且在房地产开发领域“融侨”的品牌效应远比被滨湖投资集团在此领域的知名度要高,不宜认定为存在攀附。

二、滨湖投资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融侨合肥公司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径行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违背。

滨湖投资集团未提交答辩意见。

滨湖投资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融侨合肥公司停止侵害其“罍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使用“罍街”或与“罍街”相近似文字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和房地产经营活动;

2、融侨合肥公司在《安徽日报》、《合肥晚报》上刊登声明为其消除影响;

3、融侨合肥公司赔偿其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4日,滨湖投资集团获准注册了第31961379号“罍街”图形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第29、30、31类,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36类,包括住所代理(公寓);

典当;

金融资产管理;

不动产管理;

办公室(不动产)出租;

商品房销售;

古玩估计;

资本投资;

不动产信托管理。

滨湖投资集团成立于1997年6月10日,公司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88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等。

罍街系滨湖投资集团开发的综合性商业街区,除在合肥市包河区外,已开业或正在建设的罍街项目分布广泛,涉及六安市、阜阳市、庐江县等区域,其中合肥市包河区罍街于2013年开业,2018年被评为“中国特色商业街”。

滨湖投资集团提供的相关“罍街”获奖证书资料显示,2013年10月被“新安(合肥)第二届美食节”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十大美食街区”,2013年11月被中国饭店协会评为“中国特色美食名街”,2013年11月被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授予罍街“合肥市特色美食街”称号,2013年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旅游局评为“长三角城市群心醉夜色体验之旅示范点”,2014年3月15日被合肥市消费者协会、万家热线评为“百万网民信赖品牌”,2014年8月被合肥市休闲文化协会评为“特色美食街区”,2015年11月被第四届中国徽菜产业发展大会暨第五届安徽餐饮博览会组委会、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评为“安徽最具投资价值美食街区”,被评选为“安徽省餐饮行业协会战略合作单位”,2015年12月被合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报业传媒集团评为“合肥市首届文明街巷”,2016年7月中国渔业协会淡水龙虾分会、合肥报业传媒集团、合肥市龙虾协会指定“罍街”为“中国(合肥)龙虾节主会场”,2016年11月17日被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为“安徽省第一批省级特色小镇”,2017年10月被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肥市旅游局评为“合肥市特色文化街区”,2017年被中国最美村镇评选活动组委会评选为“中国最美村镇50强”,2018年3月被安徽“金地标”商业地产评选组委会评选为“2017年度城市商业地标奖”,2018年7月30日被中国步行商业街工作委员会评为“中国特色商业街”。

根据滨湖投资集团举证的广告宣传合同、宣传手册、海报等证据,证实滨湖投资集团为“罍街”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使得案涉商标在商业地产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融侨合肥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合肥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官网显示,项目地址位于阜阳路与时雨路交口东南角的融侨悦城项目开发公司为融侨合肥公司。

(2019)皖合中公证字第216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1月4日,滨湖投资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牛火平、王远征和公证人员来到合肥市庐阳区交叉口附近一处标有“融侨悦城”、“融侨里”等字样的建筑物,对相关状况进行了查看,并拍摄照片14张。

相关照片显示:门头标有“融侨里”的房屋门口外侧有标有“小罍街300000+吃货们仅此200米美食街”的大幅广告墙,外立面标有“合肥悦城融侨里”的商业综合体,在永辉超市入口上方同样标有“小罍街300000+吃货们仅此200米美食街”的大幅广告,售楼部内部墙面、地面、楼梯、沙盘、房顶、窗前均张贴或悬挂的广告上均标有“小罍街”字样。

(2019)皖合中公证字第2013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7月18日,根据滨湖投资集团申请,公证处对百度搜索中关于“小罍街”的相关页面进行了公证保全,相关图片显示融侨里项目以“小罍街”的名义进行了宣传及招商。

滨湖投资集团为了解、调查、制止融侨合肥公司的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9000元、律师费33500元。

该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融侨合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滨湖投资集团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融侨合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若构成侵权,融侨合肥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融侨合肥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滨湖投资集团享有案涉第31961379号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滨湖投资集团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滨湖投资集团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判断融侨合肥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首先,融侨合肥公司使用包含“小罍街”字样标识的行为是否与滨湖投资集团主张的案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二条之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融侨合肥公司在融侨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开展的建筑、商品房销售及广告、营销等行为,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上述行为与滨湖投资集团第31961379号“罍街”商标核定的第36类“商品房销售”等服务项目相比,两者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基本相同,提供服务主体均为房地产开发商,其中的商品房销售与融侨合肥公司实施的商铺销售属于相同服务。

其次,融侨合肥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小罍街”,是否与案涉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的首要功能即识别功能,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及提供者,因此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也是消费者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主要的方法和依据。

本案中,融侨合肥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使用“小罍街”文字标识进行宣传营销是否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名称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

滨湖投资集团注册了“罍街”商标,并在众多城市建设了以“罍街”命名的商业街区,将“罍街”等商标用于其开发的商业项目中,案涉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广泛宣传推广,使得“罍街”商标和“罍街”商业街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该商标中“罍街”文字作为该系列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已经与滨湖投资集团取得一定的联系。

融侨合肥公司在融侨里商铺招商及销售中使用“小罍街”字样,其中“罍街”两字与案涉商标的中“罍街”文字相同,与案涉系列商标中的显著部分汉字组合相同,文字读音一致,仅存字体上的区别,构成近似的商标。

融侨合肥公司在销售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小罍街”,具有试图使消费者认为其公司与滨湖投资集团旗下的罍街项目存在合作等商业关系的攀附故意,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认为融侨合肥公司的商铺与滨湖投资集团存在关联。

综上,融侨合肥公司使用“小罍街”文字标识的宣传方式借助了滨湖投资集团对该商标的商誉,一定程度上割裂了“罍街”商标与滨湖投资集团的对应关系,妨碍了其商标功能的发挥,损害其商标权益,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融侨合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案中,滨湖投资集团以融侨合肥公司使用“小罍街”文字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同时主张不正当竞争,其权利基础均为“罍街”,而“罍街”系经核准的注册商标,经过多年持续的推广、宣传,成就了该商标的知名度,在此情形下再行强调其作为商品名称的影响力,两者间的权利界限无法分割,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整体。

此外,从立法精神分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结合前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对于已经获得商标法保护的民事法益,不宜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重复保护。

故对滨湖投资集团提出的此节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侵权责任 融侨合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案涉第19613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使用“罍街”及相近文字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及房地产经营活动。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综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融侨合肥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滨湖投资集团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融侨合肥公司向滨湖投资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关于消除影响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根据融侨合肥公司的侵权性质和情节,滨湖投资集团要求其登报消除影响,于法有据,考虑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酌定融侨合肥公司在《合肥晚报》上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对滨湖投资集团造成的不良影响。

综上,滨湖投资集团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融侨合肥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案涉第19613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不得使用“小罍街”及相近文字作为项目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及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融侨合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滨湖投资集团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三、融侨合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合肥晚报》上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审查),消除影响;

若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合肥滨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申请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滨湖投资集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滨湖投资集团负担2800元,由融侨合肥公司负担11000元。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融侨合肥公司是否构成侵犯滨湖投资集团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构成,一审法院确定融侨合肥公司赔偿滨湖投资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1,首先,滨湖投资集团第31961379号“罍街”商标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第36类“商品房销售”等,与融侨合肥公司实施的商铺销售属于相同服务。

其次,融侨合肥公司在其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销售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小罍街”,虽然“小罍街”中的“罍街”二字与案涉被控侵权的“罍街”注册商标在字形上略有差别,但两者文字组合、读音均相同,构成近似。

最后,“罍街”并非通用词汇,系滨湖投资集团在其开发的综合性商业街区大量使用并通过广泛、持续的宣传逐渐被广大公众所知悉,也使得该注册商标在商业地产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融侨合肥公司在其项目大量使用标有“小罍街”字样广告标识,其使用行为属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构成对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故融侨合肥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融侨合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由于滨湖投资集团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融侨合肥公司的侵权获利,也没有证明自身因侵权所受损失。

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融侨合肥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滨湖投资集团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融侨投资公司向滨湖投资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融侨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