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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宁明德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4民初82号
案件名称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宁明德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宁明南华店;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宁明德华店;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82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八一路**综合楼**用代码914502007351453827(1-1)。

法定代表人:欧建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宁明德华店,住所地广西壮,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德华街**代码914514225640010091。

负责人:林凤丹。

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宁明南华店,住所地广西壮,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南华街**代码91451422MA5NL4EW38。

负责人:林凤丹。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宁明德华店、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西连锁有限公司 2 宁明南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本院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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