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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晓林与石狮市捷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410号
案件名称庄晓林与石狮市捷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庄晓林;石狮市捷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聂浪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410号原告:庄晓林,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军,浙江迈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捷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声甫。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浪军,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庄晓林与被告石狮市捷尚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聂浪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庄晓林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庄晓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晓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晓林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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