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36号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昆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华丰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洪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绵阳城区范述琼小五金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先锋路**。
经营者:范述琼。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昆牛电器有限公司、绵阳城区范述琼小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变更诉讼请求,将对昆明昆牛电器有限公司和绵阳城区范述琼小五金经营部诉请的赔偿金额由25万元变更为1万元,该项赔偿由上述两被告共同承担。
2020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对被告诉请的赔偿金额由25万元变更为1万元是原告行使其处分权的体现,应予尊重。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本案诉讼费应由5050元调整为50元。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