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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徐立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743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徐立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徐立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43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立峰,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徐立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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