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初1273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恒鑫捷锐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筱塘北街****楼**/div> 法定代表人:关朝文。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森隆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恒鑫捷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捷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森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恒鑫捷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森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伸缩装置和三脚架”发明(专利号:ZL0080××××.2)专利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欧森隆公司系一家致力于手机周边3C数码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为一体的企业。
日本伟如宝精机工业株式会社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国际PCT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伸缩装置和三脚架”的发明专利,于2004年12月22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80××××.2,该专利已依法缴纳年费。
欧森隆公司经日本伟如宝精机工业株式会社授权许可使用该专利,并有权对在专利有效期内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该专利针对老式伸缩装置存在的结构复杂、伸缩方式不便的缺陷,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欧森隆公司使用该技术方案制造的产品销售后,受到广大用户的喜爱。
经调查发现,被告恒鑫捷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店铺“恒鑫捷锐3C配件专营店”销售、许诺销售的“自拍杆”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损害了欧森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
请求支持欧森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恒鑫捷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欧森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9)厦鹭证内字第48611号公证书: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书;
2.(2019)厦鹭证内字第53452号公证书:ZL0080××××.2号“伸缩装置和三脚架”发明专利证书;
3.(2019)厦鹭证内字第53451号公证书:专利缴费凭证;
4.ZL0080××××.2号“伸缩装置和三脚架”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说明书及附图);
5.(2019)厦鹭证内字字第8××6号公证书:证据保全。
恒鑫捷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没有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查,欧森隆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3月15日,日本伟如宝精机工业株式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
该发明名称为“伸缩装置和三脚架”,于2004年12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0080××××.2,并于2019年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年费。
2019年6月25日,日本伟如宝精机工业株式会社向欧森隆公司出具《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书》,载明:将ZL0080××××.2专利许可给欧森隆公司使用,欧森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针对任何侵犯该专利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该专利共有6项权利要求,本案中,欧森隆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1记载如下: “一种伸缩装置,包括:一第一管件;
以及一第二管件,所述第二管件插在第一管件中以能在圆周方向转动并可调节第二管件伸出第一管件的距离;
在第一管件的内圆柱面上形成一个或多个承压表面部,所述承压表面部的横截面是弧形表面,弧的中心轴线平行于所述第一管件的中心轴线;
在第二管件的外圆柱面上形成一个或多个施压表面部,施压表面部的横截面是弧形表面,弧的中心轴线平行于所述第二管件的中心轴线;
第一管件具有一承接件,所述承接件紧贴地配合在第一管件的底部并且横截面形状与第一管件形状与第一管构件类似;
以及,第二管件具有一钩合件,所述钩合件紧贴地配合在第二管件的上部外表面并且横截面形状与第二管件类似,用于当第二管件伸出到最大程度时钩住所述承接件;
第二管件在一个圆周方向上相对于第一管件的转动可使所述施压表面部的给定部压靠在所述承压表面部上,从而将所述第二管件固定到所述第一管件上;
以及,所述第二管件相对第一管件在另一个圆周方向上的转动可使所述施压表面部和承压表面部相互压接松开,从而可调节第二管件伸出第一管件的距离。
” 2019年8月20日,厦门创想唯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姗姗前往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声称该公司系接受欧森隆公司的委托,申请公证证据保全。
2019年8月20日和2019年10月29日,林姗姗利用该处“公证云”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在“×××.com”网站上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察看上述涉嫌侵权商品的订单详情、物流详情、产品详情、店铺详情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保全,保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网页截图证据实时存入该公证处的服务器中,自生成时其未被修改。
相关网页截图证据显示,订单编号为38129845310的网络交易,下单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收货人为“林姗姗”,收货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全区××二期××路××号之一2楼”;
卖家为开设于“苏宁易购”平台(网址:×××.com)上的“恒鑫捷锐3c配件专营店”;
商品名称为“自拍杆三脚架蓝牙手机直播通用遥控线控抖杆音苹果oppo华为vivo小米美颜拍照自拍杆伸缩1688玫红+充电蓝牙+手机夹”,成交价为138元;
商品运单号为“韵达快递×××27”于2019年8月22日被签收。
该商铺的经营者为“莆田市恒鑫捷锐贸易有限公司”。
同年8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签收了投递编号为“×××27”的包裹,经公证员蔡某工作人员李某现场察看该包裹外观无破损、拆封痕迹。
同年8月28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姗姗在公证员蔡某工作人员李某的现场监督下拆开并察看,后由工作人员对该包裹进行重新包装并密封,交由林姗姗保管,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手机拍照记录上述过程,取得12张照片并打印。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2019)厦鹭证内字第87706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证明。
庭审中,欧森隆公司提交了经公证处封存的实物,该产品的包裹箱上贴附的运单信息与前述订单信息一致。
在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拆封,内含一个红色的可伸缩三脚架自拍杆。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系一种可伸缩的三脚架自拍杆,对应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其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可以描述如下:A.该可伸缩的自拍杆由四根依次套接,横截面 形状相同的管件1-4构成,其中管件2套插在管件1中,能在圆周方向上转动并能伸缩;
管件3套插在管件2中,能在圆周方向上转动并能伸缩;
管件4套插在管件3中,能在圆周方向上转动并能伸缩。
B.管件1-3的横截面由三段交错设置且形状相同的圆弧组成,管件1-3的柱体内表面形成三个承压表面部,该承压表面部的横截面为弧形,该弧形的中心轴线与管件的中心轴线平行;
C.与管件1的承压表面部相对应,管件2的外圆柱面形成三个施压表面部;
与管件2的承压表面部相对应,管件3的外圆柱面形成三个施压表面部;
与管件3的承压表面部相对应,管件4的外圆柱面形成三个施压表面部,上述承压表面部的横截面为弧形,该弧形的中心轴线与管件的中心轴线平行;
D.管件1-3的底部内表面均设置有横截面形状与管件横截面形状基本相同的承接件,该承接件与管件底部紧贴配合;
管件2-4的上部外表面设置有钩合件,钩合件的横截面形状与管件的横截面形状基本相同,与管件上部外表面紧贴配合,可以勾住对应管件的承接件,以阻止管件相互脱离。
E.管件2相对于管件1在一个圆周方向上的转动,可以使得管件2的三个施压表面部抵靠住管件1的三个承压面,从而使得管件2相对于管件1固定(无法自由伸缩);
管件2相对于管件1在另一个圆周方向上的转动,可以使得管件2的三个施压表面部与管件1的三个承压表面部相互脱离,从而使得管件2相对于管件1可自由伸缩。
管件3相对于管件2、管件4相对于管件3的圆周转动效果亦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年3月15日,其专利权期限至2020年3月14日。
欧森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时已经超过涉案专利权期限,故欧森隆公司对恒鑫捷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之后实施的相关行为无权主张权利。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被授予权利后至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欧森隆公司经专利权人日本伟如宝精机工业株式会社授权,为涉案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根据其授权内容,有权向专利权存续期间内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人主张权利。
故本案的审理范围应针对恒鑫捷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之前实施的相关行为。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欧森隆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本案应对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全面的比对。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由四根依次插接的管件组成,在其技术方案中,被插接的管件相当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第一管件,插接的管件相当于第二管件。
插接的管件可以相对于被插接的管件在圆周方向上顺时针或逆时针转动,从而实现相互固定或自由伸缩的效果,并且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会相互脱离。
被诉侵权产品实现该效果系通过采用与专利技术方案记载的相同手段实现,二者的结构、功能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构成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恒鑫捷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自拍杆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
由于涉案专利已经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欧森隆公司无权再行要求他人停止实施行为,仅能行使专利权有效期内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关于侵权赔偿的具体数额。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欧森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源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恒鑫捷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本案亦未有可以参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本院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型,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主观过错、侵权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并考虑欧森隆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恒鑫捷锐公司赔偿数额为20000元(已包含合理费用)。
被告恒鑫捷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市恒鑫捷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莆田市恒鑫捷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文彬 书 记 员 刘洁颖 附件: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失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旅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