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7执恢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南昌,男,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南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117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受理。
原执行案号为(2012)深龙法执字第1421号,本案为恢复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15.46元,其中50元缴交执行费,765.46元划付申请执行人。
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