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58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珍荣,女,汉族,1994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珍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请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变更为50000元,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贺珍荣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1775元,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利 人民陪审员 黄艳红 人民陪审员 范晓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于杰娜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