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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成都芮印若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6264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成都芮印若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成都芮印若服装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64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芮印若服装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附**。

投资人:李浩。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芮印若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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