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64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芮印若服装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附**。
投资人:李浩。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芮印若服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