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18号原告:黄**超,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蒂亚阁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吴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翔,执行董事。
原告黄**超与常州蒂亚阁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2020年11月18日,原告黄**超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黄**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黄**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