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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周宁县蒂诗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44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周宁县蒂诗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周宁县蒂诗卡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4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宁县蒂诗卡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南街** 经营者:马姗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周宁县蒂诗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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