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426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翔,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杨伟红食品便利店,住,住所地天津市河**王串场街革新道**体工商户。
经营者:杨伟红,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王串场街革新道**。
被告:中商惠民(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楼1705、706、707。
法定代表人:程学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洋,男。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杨伟红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姚素芹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宇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